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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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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原则有哪些

  在工作以外的时间进行工作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加班,注意加班是有加班费的。而计算加班费时候,要确定加班工资基数的问题,而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原则是哪些?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下面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平时工作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基数,应依据以下原则:

  第一、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只要不存在劳动者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每月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合同约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计算,最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第三、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第四、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在计算劳动者本人实际收入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均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范畴。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劳动者在超过法定的劳动期间劳动的,可按加班计算,有权向用人单位讨要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有以上的4种方式,劳务双方之间的协商、集体工资协商、重新协商或者是按照基本工资等方式来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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