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7-2526-5158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资深律师王国栋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国栋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11629

手机号码:13725265158

邮箱地址:4647473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0510544603

执业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8室

律师文集

车辆被盗后肇事致损谁负责?

  核心内容:现实中,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此种交通肇事致人伤害的,应由盗窃分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

  李某于2009年购买了一辆重型摩托,不久被盗了。后来,盗窃之人张某在骑该辆摩托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被害人肖某,花去医疗费两万多元。现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外,被害人肖某起诉张某进行索赔时,并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垫付责任。

  【分歧】

  被盗车辆肇事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垫付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明确提出的,但并未明确不承担垫付责任,因此,为确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就可以追加被盗车辆所有人李某为共同被告,由其承担垫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盗车辆所有人李某本身也是受害人,而其在交通事故中又无过错,故不应追加为共同被告,其不应承担垫付责任。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此种交通肇事致人伤害的,应由盗窃分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盗车辆脱离了其所有人的控制范围,车辆所有人本身就是个受害者,他既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义务去承担垫付责任。因此,除非车辆所有人自愿垫付,否则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其承担垫付责任。

  车辆被盗后,所有人既不享有支配利益,也不享有车子的使用利益,其同样也是个实实在在的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同样为受害人,车辆所有人利益受损后却要对与其无关的他人损失承担垫付责任,这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有失法律的公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