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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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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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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成立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在法律实践中,有些罪犯会迷途知返,决定自首协助警方破案。那么,在法律意义上,什么样的情形才算自首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下文刑事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就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

(1)一般应是犯罪人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2)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为是自动投案。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5)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是为自动投案。

(6)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

2、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

(2)以不署名或者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办案机关或者报社、杂志社的。

(3)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4)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5)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

(6)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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