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7-2526-5158

律师介绍

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国栋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11629

手机号码:13725265158

邮箱地址:4647473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0510544603

执业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8室

婚姻家庭

诉讼离婚如何选择诉讼法院?

  导读:想要诉讼离婚,首先要选对诉讼法院,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法院对你的离婚诉讼都有管辖权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要如何选择诉讼法院呢?有什么样的管辖原则呢?下文资深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1、什么是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2、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指的是什么?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3、离婚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4、离婚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A、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B、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D、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E、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F、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