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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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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1、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履行扶养义务?

  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对方确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主要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对方确实有能力扶养,指应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的,可能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难境地。

  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有法律强制性吗?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相关案例分析

  (1)夫妻一方患病,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用?

  李某经过几年的恋爱长跑,终于和吴某走进了婚姻殿堂。不久生育了子女。吴某在外地打工,李某自己在家开了一个小卖部卖日常生活用品以补贴生活,日子过得其乐融融。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李某被诊断为患有糖尿病。李某将小卖部停开,便开始四处寻医问药,将其所有的积蓄逐渐花光。吴某开始对此并没有什么意见,但因为治疗花费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加深。2001年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病情逐渐加重,需要更多的钱治疗,而李某劳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没有多少收入。此时的吴某对妻子却不闻不问,并将自己的工资收起来不让李某花费。为了治病,李某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李某的请求是否合法?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植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身患糖尿病,身体虚弱,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没有什么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吴某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李某要求吴某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请求是合法的,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支持。

  (2)妻子可否在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期间要求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陆某与郝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陆某在农村务农,郝某在一家乡镇企业上班。婚后,郝某发现陆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郝某于是带陆某多次到医院治病,但都不理想。2006年4月,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陆某离婚。5月1日,陆某回到娘家居住,但陆某再次犯病,被送进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元,郝某在这次治疗中没有出现,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在法院判决离婚前,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郝某支付这次看病的医疗费、生活费5000元。陆某的请求是否合法?

  答: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尽管郝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郝某与陆某依然是夫妻关系。由于陆某在发病期间,既无固定收入又无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郝某理应为其积极治疗,但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陆某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要求郝某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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