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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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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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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公司增资减资要注意什么

  摘要: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能做出增资和减资的决定。公司在增资或者减资时,要注意一些实际性的问题,以避免引起股东内部的矛盾,从而不利于公司整体的发展。下文资深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公司减资注意事项

  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由于公司的资本减少,会对公司的股东、债权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一般减资程序都是按照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来进行。

  公司在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同时,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因此原来规定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也相应的被取消。但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增资注意事项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由于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无需按照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程序进行。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新股东和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新的投入。因此,公司的增资过程按照《公司法》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按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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