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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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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摘要:立案登记制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下文资深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特征

  (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相对于立案审查制的特征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三、立案登记的时效性

  1、立案登记时效性的一般规定

  立案登记的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2、立案通知应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

  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

  3、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4、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

  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发登记立案的规范性文件。

  四、最高院解答立案登记后案件数量增加问题

  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

  1、法院自身提升诉讼服务水平

  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2、进一步改革审判执行机制

  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3、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效分担诉讼登记

  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五、法院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纠缠案件采取司法处罚措施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六、立案制度的施行有望更好地法律监督

  意见专门对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从规定的立案监督方式看,涉及党委纪检监督、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监察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和公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系统内的制度监督等,可以说是非常严的。

  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是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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