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7-2526-5158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资深律师王国栋 >法律法规

律师介绍

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国栋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11629

手机号码:13725265158

邮箱地址:4647473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0510544603

执业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8室

法律法规

物权法司法解释:小区车位情况应向业主公开

  摘要: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在业主请求公布、查阅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对此应予支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在业主请求公布、查阅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对此应予支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应予支持的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司法解释还明确,可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