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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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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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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怎么办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法律咨询:

  杨某应聘至某公司工作,老板声称根据杨某上班后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发放工资。由于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正式上班很长时间后,他都不知道自己的职位是什么,具体做什么工作,只是在公司打杂,每个月工资或多或少,全凭公司老总一个人说了算。他问出现这种情况他该如何处理?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如果杨某的公司与员工签有集体合同,则杨某的报酬等事宜可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如果公司未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则实行同工同酬,即与公司内从事相同劳动、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劳动成绩的劳动者,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时第五十五条还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杨某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该公司要求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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