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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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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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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如何进行工伤鉴定

  摘要:我们身边有这样一些人,在外的农民工朋友们常年出门在外,风吹日晒,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他们从事的大都是高风险职业,在工作中难免受伤,发生工伤后,要对工伤进行鉴定,那么为了能够维护自己权益,如何进行工伤鉴定呢?

  先进行工伤认定

  一、判定为工伤的标准。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二、需要填写以及携带相关资料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工伤认定后按照情况做劳动能力鉴定

  一、什么情况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填写、携带的常规材料。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专家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誉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关于工伤鉴定的时间问题

  一、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再鉴定的时间。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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