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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栋律师 基本信息:王国栋律师,36岁,祖籍湖南,户籍广州,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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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出租人改变房屋用途的手续

  摘要:出租人就是房东,对出租房子具有所有权,但是把房子出租出去后,使用权在租客受理,并不能轻易改变房屋用途,但办理一些手续是可以改变房屋用途的。那么,下文资深律师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出租人改变房屋用途手续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出租人改变房屋用途手续有哪些

  1、如果改变承租人租房的用途,首先应该结束租赁合同;

  2、支付承租方违约金,方可改变房屋用途。

  二、改变房屋用途的法律规定

  1、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改变房屋用途设有强制性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房地合一”和“房随地走”的基本政策,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功能决定于所附着土地的用途,《物权法》第140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土地用途的改变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次,房屋用途的改变涉及建筑物使用目的的根本改变,属于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2]因此《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商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改变的强制性规定属效力性规范。

  民法理论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并不一定为无效,应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禁止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如果法律并不否认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只是对法律行为的外部条件有所要求,则为禁止性规范,例如要求租赁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的规定就属于禁止性规范,但未办理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法律上禁止法律行为本身和其内容的实现,则为效力性规范,例如不得买卖毒品的规定,违反此规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就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用途改变问题而言,首先,如果将其作为禁止性规范,则房屋所有人的行为仅能依靠主管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加以纠正,如果在合同效力上不加以否认,就会导致房屋所有人逃避应补交的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影响土地分类管理、城市规划和相邻房屋权利人的利益,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对其他守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其次,由于不同用途的房屋在消防、水电等方面的设计布局及程度均有不同,如果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而没有办理配套的设施变更,则容易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推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出租的行为是法律所不欲的,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改变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效力往规范,当事人违反此强制性规定即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方式

  出租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擅目改变房屋用途出租;

  ①租赁合同无效

  ②如果出租人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对承租人隐瞒真实情况,那么出租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入约定改变房屋用途而签订出租合同

  ①一审开庭前,改变用途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那么租赁合同有效

  ②在一审开庭前未获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由对改变使用功能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承租人在对租赁房屋适用过程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

  不影响合同效力,出租人可以根据合同请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将住宅小区的房屋附属设施如架空层、消防通道等出租用于商业目的

  合同确定无效,损失各自承担。

  出租人虽然可以改变房屋用途,但是必须在解除租赁合同后才可以改变,而且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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